点击上方 《实施细则》指出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职责?学校设立有哪些条件?举办者应具备什么条件?有什么样的组织机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细则》。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加强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监督 注意: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多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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