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41号HNPR——?各市州教育(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学行为,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6月28日?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职高专院校中职部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招生行为,保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年修订版)》以及《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职学校招生,是指中职学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注册制入学方式招收初中应届毕业生的行为。 第三条?中职学校、初中生源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中职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制度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指导和监督全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各类中职学校招生违规行为。 第五条?中职学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招生违规行为: (一)以招生为目的与初中生源学校或中介机构、个人签订各种形式的有偿协议的; (二)招生学校及招生人员向初中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支付招生费用,或向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发放奖金、津补贴或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或组织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三)委托中介机构、相关公司或利用本校学生招揽生源并支付招生费、高额电话费、高额差旅补助等费用的; (四)以其他名义向初中生源学校合作企业等关联单位转移资金并用于支付招生费用的; (五)有偿购买或用其他违规手段获取生源信息的; (六)未经主管部门核验招生资质进行招生的,或未在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招生信息进行招生的; (七)提前招收初中未毕业在校学生的; (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与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不符,在办学条件、办学性质、办学层次、招生专业、收费资助、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存在虚假承诺或欺骗学生的; (九)恶意链接、仿制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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