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风十载,常吹常新。湖南税务系统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连续第十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助力市场主体发展:“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信用复评机制“升级”啦!快来看看吧! 一、复评对象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 二、申请时间 在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期间成立的纳税人,可以在年3月或9月发起申请。 在年1月1日至年9月30日期间成立的纳税人,可以在年9月发起申请。 三、申请方式 年3月或9月,符合条件的新设立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新设立纳税人复评。 (一)电子税务局 新设立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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