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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东儿童血铅案”历时四年终调解结案,7名受害者分别获赔4万元到9万元

为健康索赔:维权路上有些难

年9月18日,“环境法律帮助”   

在毛宝珠记忆里,从年起,家对面的美仑化工厂的大烟囱就开始冒黑烟,晾在室外的衣服都会落上黑点子。这样的生活环境让她很担心。不久,听说工厂里有职工的孩子检测出血铅超标,厂里一些职工也带孩子去检测了,毛宝医院抽血。

  

“一起去了7个孩子,结果6个人血铅超标。”毛宝珠说:“4岁的小孙子血铅值达到微克/升,正常值是0-99微克/升。当时真是又急又怕。”

  

年6月1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湖南衡东大浦镇多名儿童血铅严重超标》的新闻。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转载,大浦镇顿时成为舆论焦点。

  

据央视新闻调查发现,涉事的美仑颜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污水处的淤泥检测结果显示,铅含量达到毫克/千克,超标60多倍;锌的含量为毫克/千克,超标20多倍;镉含量则为毫克/千克,超标20多倍。

  

儿童血铅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涉事企业被关停彻查,衡东县多名官员受到党政纪处分,该县环保局长等4人被免职。

最初的53名原告

四年之后仅剩下7个人

戴仁辉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在看到央视曝光大浦镇儿童血铅事件后,就和中心的志愿律师胡少波到大浦镇进行调查,给当地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

  

年12月22日,53名原告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年3月,该法院立案受理。然而,只有13名原告坚持到一审开庭。年8月28日,衡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3名原告索赔万元,只有血铅含量超过毫克/升(中度铅中毒)的两个人分别获得1万余元的赔偿,驳回另外1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中的后续医疗费、健康危害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法院均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1月26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时,13名原告中有6人感觉索赔无望,放弃了继续诉讼的权利。只有剩下7名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年12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法律适用不当。指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再审开庭后,又等待了一年半,直到年9月,原告和被告终于达成调解意见。

担心环境污染

有的居民搬离

戴仁辉表示,在国家没有出台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没有案例可借鉴的情况下,该案达成调解,是能够令人接受的结果。虽然是调解结案,但作为第一起进入且走完司法程序,并且最终拿到法院法律文书的“儿童血铅第一案”,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

  

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的后果,在短期内表现并不明显,但却存在隐患。根据年央视新闻报道,住得离化工厂越近的孩子,血铅超标越严重。而且,血铅超标的孩子有着相似的反应,比如肚子痛、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等。至于血铅超标究竟对儿童智力发育有多大的影响,以及今后对孩子学习能力和生活能力的影响,目前还没有鉴定手段进行量化评估,这也给受害者在司法程序中主张赔偿带来困难。

  

针对此,戴仁辉建议尽快建立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的鉴定机构,使污染受害者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污染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毛宝珠告诉记者,前段时间带孙子到上海排铅,虽然血铅值已经降至多微克/升,但是在孩子的骨头里也发现了铅。这让毛宝珠很焦虑。

  

尽管大浦镇政府已经开始着手修复被美仑化工厂污染的土壤,但是,据毛宝珠说,她的一些邻居担心环境污染危害孩子的身体健康,已经搬离了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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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铅超标,是指血液中铅元素的含量,超过了血液铅含量的正常值,如果血铅过高会引起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的一系列异常表现,影响人体的正常机能。我国国家血铅诊断标准:正常血铅水平为0-99微克/升;-微克/升,为高铅血症;等于或高于微克/升,为铅中毒。

尽快建立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鉴定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

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燕

该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可谓一波三折,困难重重。虽然污染受害者拿到了赔偿,但复盘该案件,还有几点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立案难。从年12月提交起诉状直到年3月才正式立案,整个过程充满了障碍,当事人承受了巨大压力。希望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让类似案件不再立案难。

  

赔偿低。由于我国目前对环境污染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评估机制不完善,血铅带来的伤害难以量化,导致当事人难以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这些因素使得当事人索赔难度大,最终拿到的赔偿金难以覆盖后续持续治疗、身体器官功能永久受损等的损害赔偿。

  

污染治理难。据新闻报道,涉事化工企业早已关闭,而被污染的土地并未及时得到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从土壤污染预防、政府责任及考核评价等方面对土壤污染进行规范。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及时介入监督。

  

从这起案件的始末可以看到,我国被侵权人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难度之大、举证责任之重,以及相关损害鉴定的不完善、不健全之处。在此,建议完善司法鉴定机制,加快推进环境污染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建立。从鉴定机构角度,确定鉴定机构的标准及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格,设立专家库等;制定相关医疗标准、疾病目录、明确损害等级;与伤残评定标准相结合,确立赔偿标准,使被侵权人所受损害能够有所依据。

鉴定缺位掩盖了污染者责任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 王灿发

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案件,往往比财产受到污染损害的案件的诉讼更加困难。这是因为,如果法院判定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受到环境污染损害,地方政府的管理者有可能被问责。所以,这类案件在起诉时,往往会受到地方政府干扰,导致立案非常难。

  

该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为污染受害者健康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法院审理时很难判断环境污染与人身健康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影响赔偿额度的确定。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司法鉴定制度,但是,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害的鉴定并未纳入该司法鉴定制度,这使得身体健康受到污染危害的受害者,很难认定其遭受的损害程度。没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审理案件时,就无法考虑受害者智力、精神等方面的受损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尽快完善因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害的司法鉴定机制,让污染受害者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污染者也能够受到应有的处罚。

  

作为一名环境法学者,也是长期帮助污染受害者的代理律师,我希望法院能够更多地受理因污染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积累经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污染受害者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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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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